2002年,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共同颁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试点开始实施。2006年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颁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2007年根据第二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成果,QFII额度从100亿美元增加到目前的300亿美元。
目前,我国已批准了来自23个国家和地区的158家境外机构的QFII资格,其中资产管理公司82家,保险公司11家,主权基金、养老金、捐赠基金等机构29家,商业银行23家,证券公司13家。其中129家QFII累计获批投资额度245.5亿美元。截止3月23日,QFII账户总资产规模达到2656亿元,其中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占比分别为74.5%、13.7%和9.6%,QFII持股市值约占A股流通市值的1.09%。
QFII制度实施以来,整体投资运作平稳。从实施情况来看,以境外长期投资机构为主的QFII注重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丰富了境内资本市场的投资者结构,推动了上市公司质量的提升,提高了资本市场的国际化水平和影响力,增加了国际社会对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了解。国内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也通过与QFII开展业务合作,提高了金融服务水平,培养了专业人才,对于国内金融机构拓展国际市场发挥了积极推动作用。同时,QFII进入我国资本市场投资和日常资金汇出入,增加了我国对跨境证券投资和资本流动的监管经验,为资本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和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自由兑换进行了积极探索。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总量持续扩大及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境外机构投资我国资本市场的需求日益增加。为满足境外投资者的投资需求,进一步促进境内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及对外开放,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新增QFII投资额度500亿美元,总投资额度达到800亿美元。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扩大金融对外开放”要求,总结QFII制度经验,进一步便利QFII投资运作,吸引更多境外长期资金投资我国资本市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