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巴西法律,向法院提出上诉的纳税人,必须向法院提供保证金或若干形式的抵押品,这并不表示蒙受司法损失或败诉,而是就评估税项向法院提出抗辩的初始步骤。
早前公司已为巴西联邦税局声称的评估税项金额提供17亿雷亚尔的保证金,此项申索与非巴西附属公司及联属公司于1996年至2002年期间的收入所涉及的或然税项有关。而最高法院的判决,禁止采取任何行政或司法措施以追收有关境外利润的申索。然而,税局要求下令提供保证金,其要求已获原讼法院批准。因此淡水河谷提供保证金以遵守法院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