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时、准确掌握矿山资源储量保有、变化情况及变化原因,辽宁省鞍山市国土资源局日前要求,加强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将动态监测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相结合,不按规定测量储量和提交合格报告的矿山,年检不予通过。
鞍山局明确,自2012年起,矿山企业每年提交两次动态监测报告,6月30日前提交阶段性矿山储量动态监测报告,11月20日前提交矿山储量年度报告。
鞍山局规定,采矿权人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不受理采矿权有偿出让和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工作相结合。矿山企业提交的矿山储量年报经审查验收后,其资源储量变化数据可作为矿山企业当年储量登记统计的依据,做到矿山储量年报、统计基础表、数据库三者数据的统一。
与此同时,鞍山局将动态监测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追缴采矿权价款工作相结合,通过储量动态监测工作查清了矿山企业年度开采储量、损失储量,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应收尽收、对界内超采的储量依法追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价款提供了基础数据;与矿产资源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把矿政管理的重心由重审批向重监管转变,通过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处理越界、超采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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