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环保厅日前出台《进一步加强全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再次强调严格控制化工园区的设立,禁止在人口集中居住区、重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设立化工园区;新建(含搬迁)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园区;化工项目环评文件由地级市以上环保部门根据审批权限负责审批,各县(市、区)一律不得审批化工项目。
据介绍,化工园区是宁夏石油化工、煤化工等支柱产业集中区。《实施方案》要求,化工园区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园区所在地级市政府应将园区排放总量指标和项目总量指标作为入园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实施总量控制,鼓励通过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循环经济、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等措施减少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建成后的项目和园区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目标要求。
《实施方案》还要求,化工园区应在2014年前全面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并配套建设集中供热中心,实现集中供热率达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