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工信部公布《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修订版,该《条件》是现有钢铁行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条件。《条件》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2010年发布的《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同时废止。
此次修订版与2010年版相比有诸多变化,其中较为显著的是原来没有得到审批的钢铁产能,也能申请纳入政府监管范围。据了解,国内未批先建的钢铁产能高达3亿吨。
此次新修订的钢铁行业规范条件中,对产品质量、环境保护、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生产规模、工艺设备、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等六方面进行了规范。
2010年版本对有关申报要求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钢铁企业的规范申请和初审,中央企业自审,初审或自审需按规范条件要求对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或自审意见,附企业申请材料及有关土地、项目核准或备案等审批文件、证明文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而在昨日公布的修订版中,则减少了“附企业申请材料及有关土地、项目核准或备案等审批文件、证明文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对此,我的钢铁网咨询总监徐向春表示,新政策可以理解为不管以前是否有审批文件,只要符合修订版规定的六个条件,就可以绕开项目审批这一关进行申请。
这对违规产能厂家而言可能是巨大的安慰,特别是对产能巨大的民营钢铁厂,2010年有几家民营钢铁厂正是因为担心政策风险,而投入河北钢铁集团怀抱。
新规要求2010年普钢企业粗钢年产量100万吨及以上,特钢企业30万吨及以上,且合金钢比大于60%。徐向春表示,该标准不算高,年产量100万吨以下钢厂产能不大。
此外,新政对行业影响较大的政策是淘汰一二级螺纹钢。新政规定,2013年后,严禁生产一级螺纹钢筋、二级螺纹钢筋,升级为三级螺纹钢。而目前二级螺纹钢占市场份额60%左右,约1亿吨。
在节能环保的要求上,新版本与2010年版本相比进一步强化,其中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1.63千克,比上次下降0.17千克,吨钢新水消耗不超过4.1立方米,比上次下降0.9立方米。
钢铁行业规范部分新旧要求对比
●环保要求:钢厂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1.63千克,吨钢新水消耗不超过4.1立方米,分别比此前版本调降了0.17千克和0.9立方米。
●工艺装备要求:满足高炉有效容积400立方米以上,转炉公称容量30吨以上,电炉公称容量30吨以上即可。在2010年6月版本中,要求高炉有效容积1000立方米及以上,转炉公称容量120吨及以上,电炉公称容量70吨及以上。
●申报要求:此前要求相应钢厂在给工业主管部门的送审材料中附有关土地、项目核准或备案等审批文件、证明文件。本次修订版中,取消了这一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