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日前正式对外发布的《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翻新准入》)和《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综合利用准入》),让一直期待更高准入要求的轮胎翻新行业,终于有章可循。
早在2010年12月30日,工信部就发布了《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面阐述了轮胎资源循环利用领域的现状,提出了严格的行业市场准入制度,加强企业技术进步,重点任务是提高轮胎翻新率,优化产业结构。
刚发布的两个准入条件是在《意见》发布出台后的又一重大举措。两个条件的出台基于三方面考虑:一是面对废旧轮胎综合利用的国内现状及存在问题设立门槛,以促进形成产业规模优势;二是引导企业加大投入,建立清洁环保型综合利用产业;三是出于支持重点优势企业发展的考虑。
除对能源消耗作出限定外,两个准入条件均对企业规模也作出了要求。《翻新准入》指出,已建轮胎翻新加工企业,轮胎翻新年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20000标准折算条。新建、改扩建的轮胎翻新加工企业,年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30000标准折算条。《综合利用准入》则规定,已建废轮胎加工利用企业,废轮胎年综合处理能力不得低于10000吨。新建、改扩建的废轮胎加工利用企业,年综合处理能力不得低于20000吨。
目前,国外的新胎销售都包含一些回收处理的费用,固特异、普利司通等国际先进的大公司,一条轮胎能翻新2―3次,甚至多达5―6次。这与其设计之初就考虑到将来翻胎需要有关。国内目前在这方面较为欠缺,准入条件出台后,随着配套法规的完善,行业意识也将得到提升。
业内人士表示,轮胎翻新和废旧轮胎的处理,是轮胎全生命周期管理中一个重要方面,准入条件的出台将使轮胎整个的生产制造进入良性的闭环发展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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