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厅产业函〔2012〕9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精神,促进焦化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进一步做好焦化准入公告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第一批和第二批准入公告企业监督检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和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政策要求,对第一批和第二批准入公告企业进行全面监督检查,提出核查意见或限期整改意见,并填写焦化行业准入公告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和焦化行业准入公告企业检查意见汇总表(见附件2)。我部将组织专家进行抽查,对经整改后仍不符合准入条件要求或存有落后产能未淘汰的企业,按照“有进有出、动态管理”的要求,撤销其准入公告资格。
二、组织做好第八批准入公告申报工作
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焦化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厅产业〔2009〕79号)要求,坚持“没有合法(规)项目建设手续不予公告,主体工艺装备达不到准入条件不予公告,节能环保及综合利用设施不齐全不予公告,能耗环保指标达不到要求不予公告,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验收不予公告,存有应淘汰落后产能不予公告”的原则,组织做好第八批焦化企业准入公告申报工作。
三、已准入公告企业变更名称相关要求
已准入公告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需按照《准入公告企业申请名称变更说明》(见附件3)的要求,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后,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请变更企业名称。
四、进度要求及联系方式
第一批和第二批准入公告企业监督检查情况,以及企业申请第八批准入公告、变更企业名称相关材料,请于2013年5月31日前一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同时发送附件1、附件2的电子版。
联系人:张志分、李闯
联系电话:010-68205194(兼传真)
电子邮箱:cyjgc@miit.gov.cn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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