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环保部印发《长三角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限期治理方案》(以下简称《长三角》)和《珠三角及周边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限期治理方案》(以下简称《珠三角》)。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文件,强力推进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治理,决定在长三角地区(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和珠三角及周边地区(广东省、江西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开展电力、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以下简称四个行业)大气污染限期治理行动。”环保部总量司副司长黄小赠对21世纪经济报道介绍。
黄小赠介绍,上述两个方案再加上此前环保部印发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限期治理方案》,至此三大重污染地区的重点行业限期治理方案已经出台完毕。“重点污染地区‘三区十群’中的‘十群’由于规模相对较小,就不再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限期治理方案。”
根据环保部的安排,国家拟将各地和企业集团四个行业大气污染限期治理情况分别纳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或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范畴。2015年7月,逐一核查四行业的项目完成情况。
长三角地区四行业主要污染物比2013年下降30%以上
根据环保部要求,长三角地区543家企业、1027条生产线或机组全部建成满足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的治污工程,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染物去除效率达到国家有关规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等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均较2013年下降30%以上。
在四大行业中,电力行业的限期治理尤其引人注目。环保部提出,要加快火电企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燃煤机组必须安装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推动实施烟气脱硝全工况运行,不能稳定达标的要进行升级改造。2015年7月1日前,长三角地区完成691台、3409万千瓦燃煤机组脱硫改造,496台、1370万千瓦火电机组脱硝改造,687台、3896万千瓦燃煤机组除尘改造。
同时,环保部要求进一步提升煤电高效清洁发展水平。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新建燃煤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安徽省新建燃煤机组原则上接近或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到2020年,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现役3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发电机组、10万千瓦及以上自备燃煤发电机组以及其他有条件的燃煤发电机组,改造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鼓励安徽省现役燃煤发电机组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接近或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环保改造。
在电力之外,《长三角》对其余三个行业也提出了要求,2015年7月1日前,长三角地区完成51台钢铁烧结机(含球团)脱硫改造、48家钢铁企业除尘综合治理;完成112条、32.7万吨/日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脱硝工程,完成132家水泥企业除尘综合治理;完成43条平板玻璃生产线脱硫脱硝除尘综合改造。
珠三角及周边地区四行业主要污染物比2013年下降25%以上
《珠三角》提出,珠三角及周边地区352家企业、450条生产线或机组全部建成满足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的治污工程,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染物去除效率达到国家有关规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等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均较2013年下降25%以上。
环保部对珠三角及周边地区的电力行业加快火电企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提出严格要求。具体而言,2015年7月1日前,珠三角及周边地区完成252台、1097万千瓦燃煤机组脱硫改造,214台、1235万千瓦火电机组脱硝改造,269台、1583万千瓦燃煤机组除尘改造。
环保部还要求,进一步提升煤电高效清洁发展水平。广东、海南新建燃煤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湖南、江西新建燃煤机组原则上接近或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鼓励广西新建燃煤机组接近或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
到2020年,广东、海南现役3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发电机组、10万千瓦及以上自备燃煤发电机组以及其他有条件的燃煤发电机组,改造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鼓励其他地区现役燃煤发电机组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接近或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环保改造。
在电力之外,环保部对其余三个行业的要求分别是:2015年7月1日前,珠三角及周边地区完成20台钢铁烧结机(含球团)脱硫改造、3家钢铁企业除尘综合治理;完成93条、24万吨/日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脱硝工程,完成173家水泥企业除尘综合治理;完成33条平板玻璃生产线脱硫脱硝除尘综合改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