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RDC)发布《中国能源转型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下的金融政策研究》(下称《研究》)。《研究》指出,为实现国内能源转型和2020年前达到煤炭消费峰值(40亿~42亿吨)的最优控煤目标,我国应形成一套支持控煤的金融政策体系,借助金融政策对煤炭及其替代的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实施间接调控,制定相应的投资和信贷导向约束和激励机制,拓展相关金融业务及金融衍生产品。
能源融资面临诸多问题
《研究》起草人之一、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副研究员袁佳对记者介绍说,我国以煤为主的高碳、高污染的能源消费模式正向煤炭清洁化、减量化与替代化方向转型。“这一转型对融资有着迫切需求,但现阶段能源融资中存在的问题正阻碍着转型步伐。”袁佳说。
首先,信贷资金仍集中在煤炭行业。“过去七八年中,国内70%左右的信贷资金投放在煤炭企业,煤炭贷款出现相对过剩现象,低门槛和低成本信贷资金导致煤炭行业呈粗放开发,对能源产业的清洁发展产生负面影响。”袁佳认为。
同时,袁佳也表示,近两年煤炭行业金融风险日渐凸显,空气污染、水资源紧缺、碳市场形成等约束因素都增加了涉煤企业的生产和运营成本,煤炭企业信用等级被下调,银行信贷资产面临违约风险。反之,金融机构对支持节煤与煤炭清洁化利用的技术等项目盈利能力的识别与资金支持还不充分。
袁佳透露,随着2012年末煤炭价格开始走低,行业利润减小,煤炭企业违约风险日渐加大。“2011年~2014年,以煤炭为主的能源企业发行企业债募集资金共计1347.6亿元;上市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募集资金为1058.4亿元,占同期公司债发行总额的15.37%。尽管煤炭价格在2012年走低,行业总体盈利下降,煤炭企业偿债能力减弱,煤炭债券评级总体水平仍较高,票面利率平均6.27%,低于全行业债券平均利率7.50%。煤价持续下行的大环境,使煤企的资金面继续收紧,这也导致还债风险日益加大。”袁佳表示。
袁佳还指出,当前可再生能源融资渠道狭窄。“由于行业准入管制,民营资本很少进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少数可再生能源企业可通过债券市场融资,但比例小且品种少。例如光伏电站融资主要是传统抵押贷款,这一形式限制了规模小的私营企业为项目筹集资金。”袁佳说。
另外,《研究》也指出,在节能减排投资中,多是企业依靠自筹资金和政府补贴操作,通过贷款等市场化融资依然较少。由于规模较小、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节能服务企业在贷款时缺乏可抵押资产,信用风险高,造成银行贷款动力不足;在股权融资时对单一客户依赖性较强,企业成长性不容易评估,也难以从证券市场获得资金支持。
控制煤炭行业信贷成重中之重
《研究》指出,在信贷政策视角下,对煤炭消费控制效果进行情景分析得出:在GDP增速保持7.5%的基础上,如果银行对煤炭行业固定资产的年贷款额度控制在240亿元(约为2013年水平的40%)以内,则有望在2020年将煤炭生产量控制在38.56亿吨内。依据相关研究,采用生产量与消费量95的比例,则可以实现2020年前达到煤炭消费峰值40亿~42亿吨的目标。
环保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政策部副主任杨姝影在《报告》发布会上对中国经济导报记者表示,对涉煤行业而言,外源性融资主要来自银行贷款。因此,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的重中之重就是控制煤炭行业信贷。她认为,煤炭行业信贷的总体原则应做到以下几点:重点关注大型优势煤炭企业的信贷需求,同时对淘汰落后产能进程较快的区域和企业做重点跟踪。选择具有资源优势的企业,支持资源重组和技术升级项目,对符合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项目给予适当扶持;谨慎对待规模小和结构不合理的企业信贷项目,选择性参与大型实力煤炭企业的兼并重组项目。坚决退出不符合“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政策的项目。
而在具体信贷政策方面,《研究》起草人之一,创绿中心气候与金融政研部主任白韫雯对记者指出,可根据以下方面进行细化和完善:
第一,研究制订煤炭行业信贷准入政策,以及煤化工、水泥、电力、钢铁、建材等主要涉煤行业信贷政策。“比如在煤控情景下的行业发展政策、环境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技术标准和清洁生产方法,对涉煤行业信贷分为积极进入、适度进入、维持、限制进入4类。”白韫雯表示。
第二,建立煤炭行业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可考虑从产业政策符合性、生产设施环保审批、生产技术先进性、厂区环境敏感程度、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情况、企业环境管理情况等方面对涉煤企业进行评级评分,根据最终得分情况将煤炭行业企业绿色信贷等级分为三级,即优先贷款、可以贷款、不予贷款。在具体执行信贷政策时,银行以评价指标为依据,可以结合煤炭控制总体目标的设定情况,调整对授信企业环境信用评分的标准。”白韫雯透露。
第三,建立煤炭行业信贷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标准,充实信息披露内容,完善信息披露方式,建立社会监督及信息披露责任追究机制。白韫雯表示,银行信息披露制度是现代银行业实现诚信经营的基础,也是金融监管中一项重要制度。银监会在《绿色信贷指引》中要求银行“应该公开绿色信贷战略和政策,充分披露绿色信贷发展情况,对涉及重大环境与社会风险影响的授信情况,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披露相关信息,接受市场和利益相关方的监督。”
第四,针对商业银行煤炭行业信贷执行情况制定绩效评价标准,客观、全面反映银行煤炭行业信贷执行情况,便于银行自我评价以及监管机构的政策制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