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铅事件在我国禁而不绝,鲜为人知的因素之一或是在于我国铅标准环境限值相比国外过于宽松、环境标准与健康标准脱节。
放眼我国环境保护的困境,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主任王灿发认为,困境不在立法,而在执行和遵守。在GDP政绩硬标下,地方政府缺乏执行环保法律的压力和动力;人财物属同级政府管辖的环境管理体制,制约着环保部门的严格执法;环保部门执法腐败也加剧了有法不依。
法治周末记者莫静清
进入2011年,近年来屡遭众斥的血铅事故频仍依旧。继1月安徽怀宁、3月浙江台州两起血铅事件被报道后,5月,浙江德清、广东紫金再被曝血铅超标。
未出众料,一场由国家环保部表态、各地政府主导、旨在严整铅污染的“地毯式”大排查再度全国铺开。
《法治周末》记者综合环保部官方披露的数据:2009年全国发生血铅事件即达20余起,波及超标人群逾4000人;2010年发生血铅事故亦有9起。
血铅凶猛。“环境污染及破坏后果往往具有滞后性,30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而今已至污染危害的集中爆发期。”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主任王灿发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
王灿发认为,我国环境保护的困境不在立法,而在执行和遵守。“在GDP政绩硬标下,地方政府缺乏执行环保法律的压力和动力;人财物属同级政府管辖的环境管理体制,制约着环保部门的严格执法;环保部门执法腐败也加剧了有法不依。”
除去上述原因,我国铅标准环境限值相比国外过于宽松、环境标准与健康标准脱节,或是血铅超标屡禁难绝的另一鲜为人知因素。
截至5月19日,广东紫金县血铅超标者已确定达136人。“5月13日接到通知后,我们就派监测人员去现场检查,发现其水质、空气等都是正常的。”广东省环保厅环境监察局副局长陈文韬接受采访时表示。
附近居民血铅超标,企业排污却达标
专家直言不讳“国家标准低了”
附近居民血铅超标,涉嫌污染的企业排污却达标(依据官方提供的信息和数据)广东紫金血铅事件,并非特例个案。
2009年8月初,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被报道有615名儿童血铅超标,成为公众关注“血铅”及“铅污染”危害的契机。
这一几乎最早的“血铅”群体性中毒事件,调查结果甫经公布,舆论哗然。
宝鸡市环境监测站站长韩勤有在新闻发布会上说,环境监测组认为,东岭冶炼公司是造成这次儿童血铅超标的主要原因。
但环境监测组对该公司的监测数据同时显示,废水、废气、固水淬渣排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周边土壤铅含量也符合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事隔8个月,公众对于“达标却污染”的质疑情绪,在四川隆昌血铅事件中,再度宣泄。
2010年3月,四川省隆昌县88名儿童查出血铅超标。当地一家利用废旧蓄电池生产还原铅锭的铅回收企业隆昌忠义合金有限公司,被指涉嫌铅污染。
2010年3月14日,隆昌县人民政府就该中毒事件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政府出具了2009年11月环保部门对忠义公司进行的重金属污染专项检查结果报告。监测结果表明:各项污染物排放均未超过《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中规定的限值。
此后很长一段时间,隆昌县环保局局长李嘉琪不得不反复应对同一质疑:“排放达标,为何还会血铅超标让人中毒?”李嘉琪几乎仍只得笼统重复8个月前,同行韩勤有的回答:“排放达标,也可能会造成污染。”
隆昌血铅事发后,李嘉琪曾对《法治周末》记者介绍,2010年3月4日,隆昌县环保局对已停产的工厂周边的生活饮用水、地表水和土壤进行了第一次取样。
李嘉琪特别强调,为示公正,取样的地点由村民指定,具体取样也由村民操作,环保局的工作人员从旁指导。其中由于工厂附近地表水少,三个地表水样本中有两个采的是附近鱼塘水。
“有的村民不放心,还特意把塘底的泥搅上来后再取样。”李嘉琪拿出当日现场取样照片再次强调,“操作的都是村民。”
相关监测结果在3月8日至11日先后出来。根据报告书上的数值,参照国家对应的质量标准,地表水、生活饮用水全部正常,只有5个土壤样本中的1例靠近企业窑炉所取的样本略超标。
据南京农业大学农业资源与生态环境研究所研究员潘根兴介绍,对于土壤含铅量标准,我国的标准为最高不超过每公斤300微克,世界卫生组织的标准则是最高不超过每公斤90微克。
隆昌检测出“略为超标”的土壤样本铅含量为,每公斤258微克若依据世卫组织标准,已超标近3倍。
“与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标准相比,我国现在执行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还是太宽松了。”潘根兴曾参与世界卫生组织制定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工作。
潘根兴甚至直言不讳表示:“国家标准低了。”
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在2011年首期《环境与可持续发展》杂志上发表题为《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与国外标准的比较》文章。
《法治周末》记者查阅看到,该文在比较国内外空气质量标准的浓度限值后,结论为:“我国对于有毒污染物铅浓度的限制,过于宽松。”
文章指出,我国铅年平均标准浓度限值为1.00mg/m3,季平均标准值1.50mg/m3;欧盟和韩国平均浓度限值0.5mg/m3,为我国年均标准的二分之一,美国季均标准浓度限值0.15mg/m3,远低于我国季均标准,仅为我国季均标准的十分之一。
潘根兴认为,我国企业环境影响评估的缺陷和监管的科学指标体系不健全,是导致“达标排放仍会造成血铅超标”的另一原因。
潘根兴说,在常规环境影响评价中,一般注重控制排放物浓度指标,却轻视环境长期的影响评价,特别是对生态系统、当地农作物生产和人群农产品消费的影响评价。
王灿发认为,这实际牵涉到我国现排污原则的改变,即由“达标合法原则变为不得恶化原则”。
“目前我国对污染物排放实行的是达标即合法原则。比如一个建设项目,虽然有较多污染物的排放,但如果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就可以建设运营。”王灿发介绍说,“在污染物排放标准方面,过去实行浓度标准,现在某些地区也实行总量标准。实行总量标准即意味着,只要排污达标,且不超过当地环境容量,尽管会降低当地环境质量,照样允许建设。”
王灿发认为,这导致一些贫困地区,由于还有较大环境容量,便大量引进在发达地区不能建设的项目,导致污染转移。
“从环境保护的要求来讲,好的环境是不应让其恶化的。所以美国的法律中就有一条‘不得恶化原则’。”王灿发表示,只有实行这一原则,环境质量已经恶化的地区才能得到改善,环境质量优良的地区才能继续保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高利红,一直主张建立包括铅在内的重金属污染防治标准体系。
高利红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环境领域制定及确立法律、制度时,在理念上会考虑到对人群健康的关心,但制度本身却并未有具体体现。
由此导致:环境标准和健康标准之间存在脱节。环境标准主要着眼于环境中的重金属含量标准;而卫生标准则体现的是人体健康受损时的体内重金属含量。
“环境标准和健康标准”间的脱节掉链并不只是铅污染。云南省会泽县开采重金属超过30年的历史,有研究者对此地长期跟踪调查后发现,当地企业的排放达标,但当地小学生却已受到重金属污染。
回至隆昌血铅事件,尽管官方声明及隆昌环保局提供的环境监测数据都显示,忠义公司冶炼厂监测合格,一直属于达标排放,但后据报道,隆昌县环保局在2006年11月6日下发的一份文件中亦曾提及,包括忠义公司在内的隆昌县4家再生铅冶炼企业生产环境较差,生产工艺和技术水平落后,管理不到位。对环境的影响仍然较大。
重特大污染事故387起,被追诉不足20起
破坏环境少被追刑责
浙江省环保厅于2011年5月9日晚就德清血铅事件公布调查结果,认定为“突发事件”,但承认“环评单位评价严重失实”是引发血铅超标的因素之一。原文为:“这是一起企业恶意超标违法排污、环评单位评价严重失实、镇政府未实现搬迁承诺、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敏感性不强、突发事件应对不力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
9天后,5月18日,国家环保部亦对德清事件表态,其中并未提及“环评单位评价失实”,代之以“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不力”。具体表述及排序为:“此次血铅超标事件是因企业违法违规生产、职工卫生防护措施不当,县、镇政府未实现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承诺,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及应对不力造成。”
有专家认为,环境保护法中虽然规定了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但没有明确规定是政治责任还是法律责任,拟或经济责任,在政绩考核中也缺乏对环境质量状况的考核,从而使地方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成为空洞的口号。
王灿发则认为,总体上看,我国的环保困境关键在于执行层面。“中国的环境立法甚至比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更先进。比如,早在2002年我国就制定了清洁生产促进法,这在世界上是第一部也是唯一一部关于清洁生产的专门法律。”
“我国也已制定了许多反映先进环境管理方法的制度和措施。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等。”王灿发表示,“可以说从项目建设前的污染预防,到建设中的环保治理措施建设,再到建成后的排污控制以及污后治理,已形成了一条严密的法律规范链条。”
对于环保执法的尴尬,王灿发特别举例指出,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加了一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其中第338条规定了一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按照刑法,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王灿发表示,从1997年至2002年5年间,我国共发生重大和特大环境污染事故387起,但被起诉到法院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共不足20起。
“也就是说,该法律规定被执行率不到6%。”王灿发以此举例称,“连这么严肃的刑法执行尚且如此,就可想而知其他方面规定的执行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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