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要健康运行,政策法规必须先行。从2012年1月1日起,一批经济领域里的新法规、政策即将开始实施,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这些政策法规的实施,将对经济金融运行产生深远影响。特别是对涉及资本市场的新法规、新政策又将会给市场带来什么?本报特意梳理解读这些规章制度,希望对广大读者有所助益。
《2012年关税实施方案》
关键词:730、4.4%
内容摘要:
《2012年关税实施方案》对部分产品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其中,将对能源资源类产品、战略性新兴产业所需的关键设备和零部件、农业生产资料等五大类730多种商品实施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平均税率为4.4%,比最惠国税率低50%以上;对部分化肥继续征收特别出口关税。新版关税方案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方案,粗甘油、煤制焦油及矿物焦油、粗二甲苯、针状沥青焦、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石脑油、壬烯、异戊烯同分异构体混合物、航空煤油、轻柴油、液化丙烷、硫黄、多晶硅、肥料用硝酸钾、硫酸钾、氯化稀土等产品的进口暂定税率比最惠国税率大多低4-5个百分点。其中石脑油、航空煤油、轻柴油、氯化稀土等的进口暂定税率均为0。
进口关税方面,对感光材料等52种商品继续实施从量税或复合税,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3种化肥继续实施1%的暂定配额税率,对燃料油(5032,-23.00,-0.45%)等部分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出口关税方面,对萤石出口执行15%税率、稀土金属矿出口税率为15%、煤制焦炭及半焦炭(不论是否成型)出口税率为40%,均维持2011年的水平。同时,为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2012年,我国继续以暂定税率的形式对煤炭、原油、化肥等产品征收出口关税。
另据了解,根据世界海关组织2012年版《协调制度》目录的修订情况,结合我国生产、贸易实际和国内需要,对税则税目进行相应转换和调整,2012年版税则税目共计8194个。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适用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关键词:小微企业所得税降低
内容摘要:
财政部、国家是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称,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明确。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根据《关于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适用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经认定可享受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示范平台,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的具体范围及相关规定,按照《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6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有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收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
内容摘要:
经国务院批准,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同时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包括: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可以延续;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关键词:车船税、节能减排
内容摘要:
车船税法及实施条例增加了多项税收优惠。一是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减免税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二是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三是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此外,车船税法保留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等优惠政策。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关键词:可再生能源、电价
8厘/千瓦时
内容摘要: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的办法,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包括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从年度公共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含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安排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资金)。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后的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为8厘/千瓦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支情况,征收标准可以适时调整。
对于资金的使用,办法明确,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活动,包括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用于以下补助:电网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上网电价,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执行当地分类销售电价,且由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关费用,不能通过销售电价回收的部分。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关键词:企业内控
内容摘要: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其实在2011年1月1日起首先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实行。不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则将于2012年1月1日起实行。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被称为中国的“萨班斯法案”,2008年6月28日,由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目的在于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根据要求,执行内控规范的上市公司,应当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并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财政部等五部委还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内控审计过程中注意到企业非财务报告内控重大缺陷,应当提示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