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取得任何采矿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在租赁的山场开采挖稀土,牟取非法利益。2月29日,经江西省寻乌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陈镜非法采矿一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陈镜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这是该院自刑法修正案(八)取消“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定非法采矿罪前置程序规定后,审查起诉判决的第一例非法采矿案件。
在2011年6月至8月期间,陈镜伙同他人在未取得任何采矿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在租赁的寻乌县罗珊乡罗塘村“马料”山场开采稀土,2011年8月17日,矿管部门送达给陈镜责令停止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通知其责令立即停止非法采矿行为,8月27日,陈镜将生产的稀土准备运走时被罗珊乡政府工作人员当场查获,后案发,据查现场共缴获稀土78包(重量共计4240公斤),经江西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委员会鉴定,陈镜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为1019686元,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