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3日,美国、欧盟和日本协调一致,分别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提交了针对中国的投诉,主要针对中国在稀土金属和钨、钼等非稀土金属方面的出口控制政策。
根据经合组织的一项报告,中国于2008年开始对稀土资源进行更加严厉的控制。为了控制供应,中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手段包括对轻稀土征收15%的资源税,以及对重稀土征收25%资源税。同时将41种稀土产品被列入禁止贸易的品种。2007年,中国取消了稀土初级产品的增值税(16%)退税政策,但对向永磁体、荧光粉一类的稀土高附加值产品仍然保留了这一项政策。这一系列政策带来的结果是,非中国的稀土加工企业,比如铈抛光粉生产商以稀土永磁生产商,在原材料方面比中国企业多付出了31%的成本(包括运输和库存成本)。这一变化将在中短期对国际市场和工业应用产生影响。
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简称“争端解决谅解”)第1条和第4条以及1994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22条,中国政府被要求就此事进行磋商。磋商是解决世贸争端的第一步。如果在60天内各方没有达成一致,欧盟、美国、日本有权请求WTO成立小组对进行聆讯。很有可能双方在这一时期内无法达成一致,中国随即将面临制裁。
控方指出中国在稀土、钨和钼的多种形式产品上的出口进行了如下限制:(1)出口关税;(2)出口配额;(3)出口许可制度;(4)最低出口价格。控方对在对这些限制条件提出质疑的同时,也指出出口配额、出口许可以及最低出口价格的分配和管理以及其决策的不透明性提出了质疑。控方最后推导认为中国此举的目的是为了首先满足国内需求,同时在国际市场进行价格控制,这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条款。
在此案中,中国的一些举动有可能违反了下列条款: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7、8、10条;中国入世协议的第一部分第二段 2(A)2, 2(C)1, 5.1, 5.2, 7.2, 8.2和11.3款,以及中国所应承担的一些其他责任。
在关贸总协定(世贸组织协定)中并没有专门针对出口限制的单一条款。然后,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1条是出口限制的关键条款。它禁止对出口采用量化限制,但对于出口关税却在原则上不受第11条的限制。考虑到数量限制是一种普遍禁止的行为,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量化出口限制能够在以下条款的情况下获得豁免:第11条2(a)- 食品严重;第20条(一般豁免)和第21条(安全豁免权)。第20条允许在一定条件对出口量化限制豁免,比如关贸总协定第20条(g)允许在国内生产和消费受到同等限制的条件下,以保护枯竭自然资源为目的实行出口量化限制,但中国在国内的产量和消费上根本没有采取上述同等限制。
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这项诉讼在今年2月份世贸组织裁定中国对锌、焦煤和镁等9种商品的出口违反了入世协定一个月后启动。裁定机构认为引用第20条作为中国施加关税的依据是没有依据的,因为世界贸易组织认为这种对于国外企业的出口价格和数量控制是不合理的。中国甚至在还在国内增加了对这些矿产的供应。
在以上两起诉讼中,中国均以环境保护为由坚持认为这些政策是合乎世界贸易规则的。要达到资源和环境保护的目标,控制产量相对于控制贸易来说似乎更加有效,而中国也能够通过产量控制来满足入世协定的要求。作为调解程序的一个环节,中国政府已经和各方开始了协商,并一直主张美国、日本和欧盟的公司在稀土科技方面与中国企业展开合作,成立合资公司,特别是在环境影响较小的项目上,比如环境治理、循环利用、科技研发以及高端应用研发等。然而,这些举措都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
业内许多分析人士认为稀土供应的短缺只会是一个短暂得现象,随着价格上升将会使越来越多的企业进入到这个市场,带来更多的供给。比如拥有全球13%稀土储量的美国,可能重启对稀土采矿和精炼。实施上,中国努力控制稀土出口政策,提高稀土价格的同时,也带来了全球稀土生产的复苏。今后,中国可能只是全球众多稀土供应国之一。中国企图垄断全球稀土供应的企图可能事与愿违。
同时,商业公司和政策制定者们加剧了对未来国际原材料贸易限制和环境不确定性的担忧。对出口限制政策起到管制作用的多边条款显得较为模糊。这将为今后依赖于原材料的工业以及全球采矿和矿产品加工行业带来不确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