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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0日,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召开会议。在会上,中国拒绝了美国、欧盟和日本提出的要求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设立专家组、调查中国稀土等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的请求。
中国代表表示,中国一贯遵守世贸组织的相关规则、积极履行入世承诺,中国有关加强稀土等原材料管理的政策,完全是为了保护自然资源、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中国无意借此来保护本国工业,更无意影响国际市场。
根据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相关规则,美欧日在两周之后有权再次提出成立专家组的请求,被诉方则无权再次反对。有消息说,专家组预计将在7月23日召开的贸易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设立。
今年3月13日,美欧日三方曾向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提出,中国针对稀土、钨、钼的出口限制措施违反世贸组织规则以及中国入世承诺,并向中国提出磋商请求。各方在4月举行了正式磋商,但未能就相关问题达成一致。美欧日于6月27日向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提出了成立专家组进行调查的请求。
从年初的9种原材料案中国败诉到当前的稀土案,西方国家为何一再挑战中国的原材料出口管理政策?其战略考虑与利益需求到底为何?中国又该如何积极应对?为解开这些问题,中国环境报特采访了相关专家。
稀土争端的焦点是什么?
专家组一旦获批准成立,将会对中国稀土、钨、钼等原材料出口限制的具体措施进行调查。调查内容涉及强征出口关税、出口配额、出口许可证、出口限价等30多项。其中,出口税和出口配额将成为调查、审议的重点。
在出口税方面,中国曾在入世时承诺仅对84个税号的产品征收出口税,并补充注释:“中国将不提高现行实施税率,但例外情况除外。”许多资源性产品如稀土、钼等并不在征税范围之内。美欧日据此认为,中国无权对稀土征税,是否符合例外情形将成为调查重点。
在出口配额方面,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表声明称,中国是世界上最主要的稀土等原材料出口国,中国的出口限制政策减少了国际市场稀土原材料的供应,是一种人为拉高稀土价格、牟取垄断暴利的保护国内企业的做法。
对此,中国方面多次表示,中方的稀土政策是为了保护资源和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无意通过扭曲贸易的方式保护国内产业。中方认为,限制稀土出口符合WTO成员可援引以环境保护为理由的例外条款,不构成违规。
针对此次争端,WTO总干事帕斯卡尔·拉米说,美欧日与中国围绕稀土问题争端的焦点是双方对世贸规则和义务的不同解释,并非某一方不履行义务。
对外经贸大学WTO研究院副院长屠新泉则认为“还是利益作祟”。他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虽然我们限制了稀土出口,但并未对全球市场供给造成影响。2011年中国的稀土出口配额使用率只有60%左右。西方国家一再拿配额说事儿,无非是嫌贵。说白了,还是利益驱使。”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部主任赵玉敏也表示,“美欧日提出稀土案主要出于经济原因。”
西方国家通过低价进口中国稀土然后制成高科技产品高价返销中国牟取暴利,这已成为西方国家获取巨额经济收入的通常做法。一旦中国限制原材料的出口,将会导致西方国家既得经济利益受损,同时由于原材料出口的限制,将使得下游产业被迫向中国转移。这是西方国家不愿意接受的。
“另外,西方国家不愿看到中国在国际社会上掌握越来越多的话语权,因此不断借原材料出口政策来打压中国。”屠新泉说,“这其实并不完全针对中国。随着新兴发展中国家的崛起,西方国家为确保自己的国际地位,难保不借贸易政策对这些国家进行打压。”
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原庆丹指出,环境利益是稀土案的另一个关键点。稀土开采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对土壤、水等造成严重污染,这一点发达国家心知肚明,许多本国稀土资源颇为丰富的国家均出于环境考虑关闭了自己的稀土矿,转而引进中国不计生态与环境成本的廉价稀土。
据卫星环境应用中心卫星监测结果,处于江西赣州国家级稀土规划区的7个县(龙南县、寻乌县、定南县、赣县、安远县、信丰县、全南县),因稀土开采造成的区域性生态破坏面积2000年为32平方公里,2010年达到了153平方公里,10年间扩大了5倍。据初步测算,仅赣州一地因为稀土开采造成生态破坏所需的矿山生态恢复性治理费用就高达380亿元。这一数字远远超过了稀土开采所获得的经济收益。
中国付出了这么大的环境生态成本为全世界维持90%以上的稀土供应,现在希望收紧稀土出口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却引来了发达国家的诸多不满,发达国家出于自身的各种利益考虑可见一斑。
中国胜算几何?
2012年1月30日,世界贸易组织发布最终裁决报告,认定中国对矾土、焦炭等9种原材料实施的出口税和配额违背了WTO规则,并驳回了中国基于环境保护或供应短缺就初步裁定提出的上诉请求。
根据WTO专家组的判决报告,并结合中国的政策和实际,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环境与贸易研究专家组做出了一些基本判断,认为原材料案只是欧美向WTO起诉中国的“敲门砖”,这次“投石问路”的举动得到WTO支持后,很有可能将下一个目标锁定稀土。
果不其然,美欧日在今年3月正式向WTO提出磋商请求,4月磋商未果后,按照WTO程序,此案即将进入专家组介入调查阶段。双方“对簿公堂”似乎已成定局。
目前,中国回应的抗辩理由仍然以保护资源环境为主。而原材料案中,中国同样的申诉理由并未得到WTO专家组的认可。在这种情况下,稀土案将何去何从?
屠新泉认为,中国要胜诉也并非完全没有可能。虽然上诉机构关于中国9种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违规案的裁决结果对于稀土案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但WTO争端解决机构并未实行“遵循先例”的原则,也就是说,“前案的判决结果只起参照作用,而不具立法性。因此,这次新成立的专家组完全有可能推翻原材料案的判决结果,做出新的裁决。”
并且,原材料案中某些结论还有值得商榷的余地。屠新泉说:“例如,中国在入世议定书中并没有明确词句说明可以援引GATT1994第20条的一般例外条款,上诉机构据此认为中国是自行放弃了援引权利,裁定中国在原材料出口税问题上便无权引用环保例外条款。”
“而中国则认为,援引例外条例的权利如真理般普遍,即便没有在入世议定书上以文字形式表示,该权利也是不容质疑的。”屠新泉说,“在稀土案中,中国是否有权在出口税问题上援引例外条款将继续成为各方争议的焦点。对此,中国应据理力争,尽量说服专家组做出不同于上次的判断。”
与原材料案不同的是,在稀土问题上,中国不仅对出口进行了限制,对国内的开采、生产等一系列环节也严加管控。如对国内市场采取配额开采、对分离冶炼指标也进行配额控制,这符合GATT第20条“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如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的条款要求。
受访专家普遍认为,我国现行的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将是我国在此次诉讼案件中的有力证据。
但屠新泉同时提醒,对于稀土案也不能太过乐观。从以往案例来看,被诉方获胜的几率还不到30%。中国虽然在配额方面占有一定的有利证据,但WTO的某些基本规则中方还是很难逾越。
屠新泉告诉记者,WTO存在的意义就是要维护贸易公平,它反对一切形式的贸易限制和保护政策。根据WTO基本规则,除非是“迫不得已”,否则,不管理由多么崇高,成员国均无权限制正常交易的商品出口。
以稀土案为例,中国完全可以利用其他方式和措施来保护稀土资源和生态环境,如加强生产端的环境治理甚至完全限制开采。“以限制出口的手段来保护资源环境在WTO看来都是别有他用。”从这个角度来讲,屠新泉对稀土案能否胜诉也颇有些担心。
一般来说,从正式提起诉讼到世贸组织专家组成、发布初裁再到发布终裁,整个过程大约需要2~3年的时间。屠新泉认为,中国应该利用这段时间加强对国内稀土产业的整顿与管理,这对于诉讼本身和中国的战略资源保护都不是坏事。
如何建立环境与贸易应对机制?
原庆丹认为,一旦稀土案败诉,中国稀土将以更加廉价的方式被西方国家收购,对中国稀土行业将会产生较大的冲击。其次,由于放开了稀土市场,稀土行业的无序竞争将更加激烈,如不加强管制,对稀土的无序开采将对我国的环境造成更大的破坏,同时也会导致资源的价格与价值严重偏离。因此,他建议一定要做好充分的前期准备,搜集各种有力的相关证据,争取诉讼的胜利。
屠新泉则认为,这次诉讼对中国来讲是一个将环境与贸易问题充分暴露出来的重要契机,即使败诉,也并非坏事。“年初原材料案败诉之后,中国对国内的稀土开采管理及环境整治力度空前,国务院还发布了首部《中国稀土状况与政策白皮书》。这实际上都是从原材料案败诉中吸取教训后采取的一系列动作。”
同样,这次稀土诉讼案再次将中国的环境与贸易政策推上风口浪尖,如何建立有效的环境与贸易应对机制,中国已无法回避。
“这两起案子实则反映出我国在环境贸易政策方面的不足,”原庆丹告诉记者,“现阶段,我国在制定环境贸易政策的时候更多地依赖行政手段,有时无法适应以自由贸易、市场经济为基本理念的WTO的要求;另外,环境政策与贸易政策在制定的时候经常脱节,未能统筹考虑。”
面对日益变化的世界资源环境与贸易格局,原庆丹表示,贸易对环境的影响应该被引起足够重视。
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环境与贸易研究专家组给出了他们的建议:首先,中国应该熟悉和深入研究WTO的规则,并参与到新规则的制定中去,以便更好地保护自身的经济利益;第二,加强研究贸易对环境的影响及评估,在世界资源环境与贸易格局中占领一席之地;第三,完善环境标准和法规,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环境保护与贸易协调发展政策体系;第四,加强人才培养,对于新的领域人才队伍非常关键,在应对WTO诸多挑战时,完备的人才队伍能起到关键的作用;第五,健全国内市场,培育新兴产业,利用WTO的例外原则,对加速环保技术创新的中小企业予以扶持,对资源性产业加强整合力度,提高其市场竞争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