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2月13日上午对外透露,日前省物价局根据国家部署,决定对电煤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一是鼓励煤电双方签订中长期协议,保质、保量购销电煤。省政府下达了调煤保电任务的电煤,2012年度合同价格由供需双方在涨幅不超过2011年电煤合同价(有多个合同价的,按平均合同价计算)的5%范围内协商确定,调煤保电任务以外电煤价格,不超过2011年的实际平均结算价格。二是取消违规设立的涉煤基金和收费项目。除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省政府依法设立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外,各地越权或擅自设立的附加在煤炭上征收的所有基金和收费项目,必须由当地人民政府自行取消。
此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还加强电煤监管,各产煤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测,按月监测主要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电煤结算价格、产量、合同兑现率、热值等情况。要求各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加强自律,严格执行国家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增加煤炭产量;信守合同,保证重点合同电煤的兑现率;不得采取降低热值、降低煤质、以次充好等手段变相涨价;不得降低电煤合同兑现率、高价搭售市场煤。要求省电网各统调火电企业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调煤保电。电厂在接收电煤后,须在一个月内结算煤款,不得强行设置中间环节,不得压级压价压量。对因调煤保电不力造成缺煤停机的电厂,将视情节在下一步调煤保电工作总结中通报批评并取消奖励。
湖南省物价局透露,将对各项电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落实情况开展重点检查和抽查,严肃查处擅自提高价格、以次充好、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行为。对违反规定的煤炭、电力企业,要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最高处以500万元罚款。对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进行通报批评和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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