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保厅日前下发《关于对铬渣产生单位进行重点环境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铬渣堆存期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同时加大全省铬渣污染整治力度,确保当年产生的铬渣及时处置,防止产生新的历史遗留铬渣问题。
《通知》要求,对铬渣产生单位进一步摸排,确保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各地环保部门应对辖区内所有铬渣产生单位建立环境监管档案,督促其对铬渣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进行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如实记录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情况;对于新产生的铬渣原则上应当在当月内无害化处置完毕,因综合利用等特殊原因堆存期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工艺返渣的贮存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平均每月产品产量的2~3倍;铬渣贮存场所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自2013年起,各地环保部门应每季度组织对铬渣产生单位开展一次现场检查,对于现场发现的问题要挂牌督办,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