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快燃煤电厂脱硝设施验收及落实脱硝电价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脱硝电价政策由14个省份试点扩大到全国所有省份。
据了解,通知对验收程序和验收时限提出明确要求。现有燃煤机组进行脱硝改造的,由项目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环保验收;新建燃煤机组同步实施脱硝改造的,由环境保护部委托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对脱硝设施进行先期单项验收。在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文件。
有关享受脱硝电价补贴的条件,通知明确规定:安装脱硝设施的燃煤机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达到新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应的排放限值要求;脱硝设施必须安装分散式控制系统,实时监控脱硝系统运行情况和存储历史数据;脱硝设施必须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设施,通过环保有效性审核,并取得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
据介绍,截至2012年底,全国已建成脱硝设施的燃煤机组装机容量达到2.25亿千瓦,按照当前脱硝电量每千瓦时补贴8厘钱标准,年脱硝电价补贴将超过100亿元。脱硝电价政策的全面实施,将大大推进全国氮氧化物减排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