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温州企业主接连“跑路”,甚至跳楼的案例也屡有所闻。当或真或假的消息满天飞之时,一种恐慌性的情绪正在温州弥漫。民间信贷的高风险,在这样的背景下,真切地展现出来。
无独有偶,在河南洛阳,由于一家名为“盛归来”的担保公司陷入困境,引出了当地担保业存在的诸多问题。从现在暴露出的情况可知,洛阳大部分担保公司均涉嫌民间借贷。民间信贷市场之热,由此可见一斑。在一些地方,还出现了所谓的“全民放贷”,民间金融一旦疯狂起来,确实令人侧目。
毫无疑问,总有人在这样的疯狂金融“游戏”中,受到伤害。随着出问题企业数目的不断增加,民间金融领域飘荡着的空气也越来越紧张,近于凝固。一些民间信贷涉及众多民众,一旦有人开始“跑路”,人人自危之感可想而知。来自政府的介入与干预,也正是在这个时候。
本报日前的报道显示,洛阳市已将“盛归来”实际控制人潘百勤名下所有资产转让给河北涿州一家房地产公司,目前,该房产公司已向洛阳市公安局指定监管账户汇入3.5亿元资金,用于支付上述4000多名投资人的损失。政府这么做,当然是为了尽量减少投资人的损失,避免可能的群体性事件出现。
这样的政府干预,多半是出于一种行政的惯性。在本意上,政府试图尽量减少已经暴露出风险的民间融资行为的负面影响,更有维护社会稳定的本能考虑。因此,政府干预的本意无可厚非。但现在需要探讨的是,这样的政府干预行为,究竟是什么性质?在《企业破产法》已经实施了5年之后,为什么不将出问题的企业置于法治的轨道上求解,而是沿袭传统惯性,奉行“父爱主义”,依然由相关政府部门一肩扛起?
这个问题,本质上是市场经济培育了这么多年,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有时候仍然不清不楚,政府与司法的边界也不够清晰。如果一个地方出了经济纠纷,都交由政府处理,法律又起什么作用呢?类似《企业破产法》这样的法律文件,不是只能束之高阁吗?
《企业破产法》起草人员、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最近在接受本报记者访问时指出了一个问题:破产法在实践中很不理想。这背后的原因,是政府常常过度干涉企业运行,以及市场经济的因子仍不成熟。他认为,“将大部分倒闭企业拒于破产门外,会鼓励企业主卷款潜逃”,这个警告很有现实意义,值得深思。
这意味着,政府强行介入资源的配置,即使出发点很好,也会产生较强的负外部效应。洛阳政府部门的做法即是如此。“拉郎配”式的资产转移,既缺少法理的支持,也未必真正令相关债权人满意。更值得注意的是,什么事情都由政府“兜底”,并不利于建设在法治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同时,透过各地频繁暴露出来的民间融资案件,可以发现,鼓励正常的农村民间金融活动,给民间金融以合法的空间,并从法律层面上正式承认民间金融,已显得越来越迫切。在此基础上,谈及规范、监管处于灰色地带的民间金融行为,才会更有意义。
过去几年间,小额贷款公司已有不少的尝试。推进小额贷款的试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民间金融行为的规范。部分民间资金,正在通过法律保障下的市场机制追求较高的效率。但也应该看到,由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性质,其能够规范的只是民间金融中的很小一部分,大量灰色的民间金融行为依然照旧,规范、监管的压力很大。有人提议,逐步走向规范的民间融资行为可以和保险结合起来,以此缓冲较高的风险。当然,这些都是技术层面的考量,在根本上,唯有国有垄断金融体制继续深入改革,方能真正破解民间金融现存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