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州、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2年度钨矿锑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27号),现将我省2012年度第一批钨矿锑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解下达你们(具体分配指标见附件),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有关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实施钨矿、锑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中建立完善的各项制度,督促指导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各矿山企业认真落实钨矿、锑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的各项具体工作。对于暂未下达控制指标的矿山企业,待国土资源部下达第二批次控制指标后,省厅将商有关部门,根据企业发展现状及实际需求情况,调整下达第二批稀有金属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二、严格执行总量控制管理工作制度
各有关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矿山企业签订开采总量控制责任书和合同书,明确权利与责任,落实专人对矿山企业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监管,严格执行国土资源统计报表制度。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各矿山企业建立生产销售台帐和原始生产日报表,完善开采总量控制相配套的企业管理制度,并于每月5日前统计上月钨矿、锑矿和稀土矿生产量、销售量、销售对象等情况,各有关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省厅报送上一季度本行政区钨矿和锑矿总量控制的执行情况,稀土矿仍执行月报制度。省厅将对各地钨矿、锑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季报进行严格审核,并不定期开展指标执行情况抽查,抽查结果予以通报。
三、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控制指标执行情况日常监管
各有关州、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对优势矿种矿山企业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管的部门联动机制,定期和不定期的组织检查监督,对未按有关规定生产销售钨矿、锑矿、稀土矿的矿山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理,以确保开采总量指标控制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附件:1. 《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2年度钨矿锑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27号),
2.2012年矿山钨精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分配表
3.2012年矿山锑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分配表
4.2012年矿山稀土氧化物(REO)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分配表
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