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东源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1宗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宗非法开采稀土矿案。经审理,县人民法院以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叶×有期徒刑5年6个月和有期徒刑4年,并分别处罚金10000元、5000元。
东源县人民检察院于7月5日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陈×、叶×犯非法采矿罪。指控称,2011年12月,被告人陈×在未取得开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与邱×、李×(均在逃)合伙在东源县义合镇南浩村长坑小组黄泥坑的山上采用“原山开采”方式进行开采稀土矿。该非法采矿点从2012年1月底开始产出稀土矿,至2012年2月21日被公安机关查处,被告人陈×、叶×非法开采、破坏黄泥坑稀土氧化物资源储量256.49吨,价值3567.78万元;公安机关现场扣押被告人开采出的湿稀土矿5.56吨,经评估价值154679元。县人民检察院针对上述指控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相关证据,请东源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追究2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叶×违反国家矿产资源法,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国家矿产资源受到严重破坏,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2名被告人的犯罪罪名成立,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