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化解平台贷到期风险,是摆在监管部门和银行业面前的第一道难题。去年底,银监会主席尚福林曾在内部会议上警告称,未来三年内有35%的平台贷款到期,地方融资平台即将面临一个偿债高峰。
据接近监管部门的消息人士透露,银监会日前正式下发《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2]12号,下称《意见》),对于今年到期的平台贷款,银监会要求各银行与各融资平台共同制定详细的还款方案,并将方案于今年4月底前报送各银监局。
化解到期风险
截至2011年9月末,全国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10468家,平台贷款余额9.1万亿元。国家审计署去年6月发布的审计报告称,从偿债年度看,2012年、2013年、2014年分别有17.17%、11.37%和9.28%到期。
在《意见》中,银监会明确了“政策不变、深化整改、审慎退出、重在增信”的总体思路,要求以缓释风险为目标,以降旧控新为重点,以提高现金流覆盖率为抓手,继续推进平台贷风险化解工作。
银监会首先提出“逐户按月统计到期贷款”。各银行、各银监局要建立融资平台贷款到期情况的台账统计制度,逐月统计融资平台的到期时间、金额、偿债资金来源、实际偿还情况等,按季报送银监会。
对于今年到期的融资平台贷款,银监会要求各银行与各融资平台共同制定详细的还款方案。牵头银行即最大的债权银行要按照融资平台名录,负责测算和还款方案制定工作,将还款方案于2012年4月底前报送各银监局。
除了制定还款方案,银监会要求密切跟踪融资平台运营状况和到期贷款的还款进度。对不能按照方案落实还款资金来源、可能造成还款违约和存在以贷还贷问题的,要及早采取处置措施,并专报银监会。
还款“五分法”
对于融资平台的存量贷款,《意见》要求在“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的原则下,根据现金流覆盖与项目本身的情况,按照以下五种情形分别处理。
第一种,对于自身现金流100%覆盖贷款本息,且项目已建成达产、形成了经营性现金流的投融资平台,要以现金流来源为基础,制定均衡的分期还贷计划,并专户集并、封闭现金流收入,确保及时足额清收到贷款本息。
第二种,对于现金流100%覆盖,项目已建成但尚未达产形成经营性现金流的融资平台,在借款人的抵押担保、还款方式等方面整改合格的情况下,经各银行总行审批,可在原有贷款额度内进行再融资,切实支持项目早达产、早创收,早日增加还款资金来源。
第三种,对于现金流100%覆盖,贷款到期而项目尚未建成的融资平台,在借款人的抵押担保、还款方式等方面整改合格的前提下,经各银行总行审批后,可按照工程建设实际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一次性修订贷款合同,使贷款期限符合项目建成要求。
第四种,对于自身现金流不能100%覆盖贷款本息,但项目能够吸引社会资金投资的融资平台,各银行要在现有贷款余额不增加的前提下,积极协助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借款人,制定资产重组、合并、转让或引入新投资者等市场化处置方案,提高
现金流覆盖程度,在项目建成达产后及时按约清收贷款本息。
第五种,对于自身现金流不能100%覆盖贷款本息,且工程项目不宜吸引社会资金投资的融资平台,各银行要在不增加新贷款的前提下,与地方政府积极沟通,按原定承诺,量化还款数额,纳入财政预算,分期清收贷款。
严控新增平台贷
对于尚未退出管理的融资平台,这份《意见》延续了前期“支持类、维持类、压缩类”的分类法。银监会要求各银行在2012年4月底前将分类结果上报银监会。
其中,“支持类”是指符合相关条件,可以新增贷款的融资平台;“维持类”是指可以为保项目完工进行再融资,但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年初水平的融资平台;“压缩类”是指贷款余额不得增加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新发贷款的融资平台,这三类统称为“平台管理类”。
为了达到“降旧控新”的总体目标,《意见》明确规定,“今年各银行在年度信贷计划安排上不得新增融资平台贷款规模;各地区的融资平台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当地政府可承受债务规模上限,各银行不得对信贷分类中列为压缩类的融资平台发放新贷款。”
在新增平台贷款投向上,《意见》作出了明确限制,包括符合《公路法》的收费公路、经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且资本金已到位的项目、土地储备和保障性住房、农发行支持且符合中央政策要求的农田水利建设,以及工程进度达到60%以上且现金流达到全覆盖的在建项目。
不仅如此,《意见》要求新增贷款必须满足五个前提条件:公司治理完善;现金流全覆盖;抵押担保符合现行规定且存量贷款已在抵押担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整改合格;借款人资产负债率低于80%;平台存量贷款中需要财政偿还的部分已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并已落实预算资金来源。
“仍按平台管理类平台的任何一笔新增贷款必须同时符合有关投向和条件的规定,两者缺一不可。”《意见》指出。
对于新增贷款,银监会还要求由各银行总行统一授信、逐笔审批,加强支付监督,防止贷款挪用。
在近期召开的平台贷风险监管工作会议上,银监会要求对于以下情形,各银行不得新发放融资平台贷款:一是信贷分类结果为“压缩类”的;二是借款人为异地平台的;三是所在地区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达到或超出限额的;四是地方政府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提供担保承诺的;五是以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抵质押品的;六是以无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预期出让收入承诺作为质押的;七是存量贷款担保抵押、贷款合同等方面整改不到位的;八是资产负债率和现金流覆盖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加强退出监测
所谓“审慎退出”,是指加强对退出后融资平台的持续管理,责成不符合审慎退出条件的融资平台重新纳入平台管理,坚决杜绝随意退出、盲目退出、为增贷而退出的现象。
对此,《意见》提出,对退出类贷款的变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以实现全年融资平台贷款“降旧控新”的总体目标。
《意见》要求,融资平台退出必须严格遵循“牵头行发起—贷款行(总行)审批—三方签字—退出承诺—监管(局)备案”五项程序;与此同时,必须符合公司治理健全、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现金流100%覆盖贷款本息、存量贷款已整改合格、无违约记录等五项条件。
银监会强调,上述五项条件之一低于监管要求或者违背退出承诺的,要重新纳入平台管理。
《意见》还规定,融资平台在退出后,将不再享受平台管理类贷款的相关优惠信贷政策,新增贷款必须符合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一般公司贷款条件,实行“谁贷款谁承担风险”的责任追究机制。此外,各银行对退出类平台不得再发放保障性住房和其他公益性项目贷款。
规范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银行自查,由银行内审部门组织检查;第二类是银监局、银监分局的现场检查。按照属地原则,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上半年检查对象为2011年末“退出类”贷款余额最大的一户,下半年检查对象为2012年上半年融资平台新增贷款最多的一户。
其中,“支持类”指符合融资平台贷款的新增条件和银行信贷政策的风险偏好,可以新增贷款的融资平台;“维持类”指不完全满足融资平台贷款的新增条件,但未超越银行风险容忍度,可以为保项目完工进行再融资但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年初水平的融资平台;“压缩类”指既不符合融资平台贷款的新增条件和银行信贷政策,又超越银行风险容忍度,贷款余额不得增加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新发贷款的融资平台。
上述消息人士指出,所谓“政策不变”,是指自2009年平台贷清理工作开始以来的所有政策都不变,包括“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的十六字方针不变,“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无覆盖”的风险定性四分法不变;“降旧控新”的整体目标不变;融资平台仍按平台管理类和退出类划分的要求不变等。
“深化整改”指的是三项整改工作:一是深化名单制管理,要求各银行在原有风险定性四分法的基础上,将融资平台再按“支持类”、“维持类”和“压缩类”三种情形进行管理,并以此作为信贷审批的依据;二是对新增平台贷款的投向与条件作出具体要求;三是将退出平台纳入信贷分类,并加强退后监测。
“重在增信”指的是融资平台要通过增加资本、增加抵押、置换无效担保、签订补差协议,将政府承诺还款的部分债务纳入当期财政预算等方式,提高自身的信用水平,增强自身的还款能力。
“平台贷风险监管工作的目标是缓释风险。”上述消息人士说,一是控制总量风险,原则上今年不得安排新增融资平台贷款规模;二是缓释存量贷款风险,分类处置存量贷款;三是消除到期风险,防止到期违约风险事件的发生;四是防止断链风险,避免出现在建工程资金链断裂的情况。
各银行要持续提升抵押品质量,及时置换财政担保和公益性资产等不合规抵押品,积极防范因资产价格下跌而导致的融资平台贷款抵押品质价下行风险。
对于以下情形,各银行不得新发放融资平台贷款:一是信贷分类结果为“压缩类”的;二是借款人为异地平台的;三是所在地区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达到或超出限额的;四是地方政府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提供担保承诺的;五是以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抵质押品的;六是以无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预期出让收入承诺作为质押的;七是存量贷款担保抵押、贷款合同等方面整改不到位的;八是资产负债率和现金流覆盖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