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下发了国办发〔2012〕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今年以来,我国煤炭供需形势出现了近年来少有的宽松局面,重点合同电煤与市场煤价差明显缩小,一些地方还出现‘倒挂’,电力企业经营状况有所改善,改革的条件基本成熟。为此,应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煤电改革当然是必须要进行的,但笔者认为,在考虑煤炭层面问题时,电力方面也有一些实际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首先,电力企业消纳煤价波动比例有点小。《意见》指出,要“继续实施并不断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当电煤价格波动幅度超过5%时,以年度为周期,相应调整上网电价,同时将电力企业消纳煤价波动的比例由30%调整为10%。”我们都知道,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学技术的进步可以大幅度提高劳动效率,提高生产力水平,压缩生产成本,降低销售价格。以光伏产业为例,近几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市场竞争的加剧,我国光伏产业得到了迅速发展。4年前光伏发电一瓦装机的投入成本是20元左右,目前同样的装机成本只有不足5元,4年左右的时间成本压缩了75%。对于电力企业来说,随着科技的进步,电煤的利用率越来越高,发电煤耗也会越来越少,发电成本不一定都升高,还有可能降低。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电煤价格波动,电价也应该波动,成本也应该变化,这部分成本一方面要通过市场竞争挤压,另一方面要通过科技进步增压,再一方面要通过产品销售释放。按照a市场经济的原则,燃料成本的波动都应该由使用燃料的企业全部承担,《意见》里将电力企业消纳煤价波动的比例调整为10%,其余90%由社会承担,这和电力企业应全部承担的责任相差甚远,比例有点过小,这是不应该的。按照目前的煤价、电价水平,电力企业基本可以稳赚不亏,如果按照如此小的煤价波动比例承担经营风险,电力企业的经营基本上是可以高枕无忧了。
第二,煤价降了,电价只涨不降不合适。近几年来,由于宏观调控,重点合同煤的价格基本上都是相对稳定的,价格上涨幅度不大,而市场煤价格波动幅度比较大,电力价格的调整主要是根据市场煤的价格变动进行调整的。进入本世纪以来,直到2011年市场煤价格整体上是只涨不降,电力产品价格根据市场煤炭价格的不断上涨进行了多次上调,目前的电价是在2011年煤价处于高位水平时的电价。而自2011年四季度以来,市场煤价大幅度下滑,秦皇岛电煤价格急剧下降。据秦皇岛煤炭网统计,报告周期(2012年12月12日至12月18日),环渤海地区发热量5500大卡市场动力煤综合平均价格报收635元/吨;而报告周期(2011年11月2日至11月8日),环渤海地区港口平仓的发热量5500大卡市场动力煤的综合平均价格报收853元/吨,与前一报告周期持平。2012年12月中旬和2011年11月上旬相比价格下滑了218元/吨,下降了25.6%。按照国家发改委2004年12月15日印发的《关于建立煤电联动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09号],决定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该《通知》规定,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为一个煤电价格联动周期;若周期内平均煤价比前一周期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5%,相应调整电价;若变化幅度不到5%,则下一周期累计计算,直到累计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5%,进行电价调整。在电煤价格上涨时,市场电煤价格上涨5%就可以上调电价;现在电煤价格下降25.5%,远远超过电价下调降幅5%的要求,目前电价应该有所下降,可是电价并没有下调。《意见》中指出,“鉴于当前重点合同电煤与市场煤价格接近,此次电煤价格并轨后上网电价总体暂不做调整,对个别问题视情况个别解决。”这就为电煤价格大幅度下滑后降低电价画上了“不可能”的句号。既然是煤电价格联动,这种只电价需要上涨时就联动,电价需要下降时就不联动,显然是不符合煤电联动的初衷的。
第三,以实施阶梯电价为名,推动电价上涨不应该。去年由于市场需求疲软,煤炭供过于求,库存积压比较严重,煤炭价格大幅度下滑。在这种情况下,电价本来是应该下降的,可是,在国家发改委宣布全国从2012年7月1日起实施阶梯电价后,各地都陆续发布了阶梯电价方案。以北京为例,从7月1日起,北京实行阶梯电价,每户家庭一年用电在2880度以内不涨价,维持现有0.48元/度的标准;月均用电量在241度~400度以及400度以上的,分别上涨0.05元/度和0.3元/度。很明显,阶梯电价是推动价格上涨的电价。按理说,价格上调可以形成阶梯电价,价格下调也可以形成阶梯电价,为什么非要上调电价形成阶梯呢?而且这种阶梯电价调整和煤炭市场价格的变动走势是背道而驰的。
从多年的实践来看,电力改革步履维艰,电力价格只涨不降,这是和煤电联动的初衷不一致的,甚至是背道而驰的。因此,笔者期盼政府主管部门及电力行业能够按照煤电联动的要求,电价该涨的就涨,该降的就降,不能走入只涨不降的怪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