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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如何破解“环保劫”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1-13 14:07:56
关键字:矿山
亿览网讯:

  2015年1月1日,被学界认为是史上最严的新《环境保护法》开始实施。违法排污的行为要按日计罚,并且没有上限;通过暗管排污,或者篡改监测数据的责任主体,有可能被公安部门拘留,构成犯罪的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由于“罚款没有上限,违法排污者有可能面临失去人身自由的惩处”等条款的写入,这部新《环境保护法》又被喻为“长了牙齿”的法律。

  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寻求经济快速发展与自然环境的和谐,是现代化进程中世界各国的共同课题。其中,矿业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更是全球关注的一大焦点问题。然而,近年来,矿业企业屡曝环境事件,饱受各界诟病。那么,在最严《环境保护法》的“高压”下,矿山企业该如何积极应对,破解“环保劫”,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共赢发展呢?

  “矿山企业要正确应对生态环境问题,必须先对环境法律风险进行事先识别和防范。”我国专注矿产资源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霍志剑律师认为,矿山企业管理者们要重点关注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所面临的新问题,最好邀请相关法律工作者和律师事务所对矿业企业存在的环境法律风险进行认真分析、评估和揭示,并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对策和建议,以期减少环境法律风险。

  霍志剑律师长期在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工作,对环境资源的相关法律法规十分谙熟,到雨仁律师事务所后,更专注矿山企业环境法律的研究工作。记者日前对其进行了采访,邀请他对矿山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读和剖析。

  记者:矿业项目选址与用地过程中容易出现哪些环境法律问题,该如何控制和避免环境法律风险?

  霍志剑:矿山企业在投建大型矿业项目之初,应对项目的选址工作给予充分重视,除考虑交通、地质等常规因素外,更应注意项目选址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及附近公众的意见,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及社会风险评估做好事先预判,避免因项目建设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集体诉讼而被迫停建、迁址。

  我们必须要做好以下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第一,当企业要投建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的矿业项目时,要充分重视项目的选址工作,不仅要考虑工业布局与功能区划,更要重视其中的环境问题,尤其要注意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的协调。在目前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务中,有许多环境问题是单个建设项目环评所无法解决的,有些隐患则在城市规划之初就被埋下。故此,为避免因此而引发的环境问题,就必须协调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关系。通过规划环评使地域中各要素布局及比例趋于合理,减少各单位彼此间的干扰和影响,使规划区域内各单位在生态空间上实现和谐统一。同时,更应充分重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各项审批工作,依法申请并完成相应行政审批程序,避免因行政程序违法为后续工作留下隐患。

  第二,矿山企业要重视项目环评及社会风险评估的程序性工作,应切实完成各项调查、公众参与、听证及论证工作,切忌重形式、走过场。

  记者:在环境评价过程中,往往暗藏着征地拆迁纠纷等隐患,这又该如何回避?

  霍志剑:在项目环评过程中,环评机构会根据不同建设规模的项目计算出与之对应的卫生防护距离,防护距离之内的拆迁完成与否是作为将来进行环保竣工验收的重要审查指标之一。通常情况下,环评机构会对整个建设项目制作一份环评文件,并确定出防护距离范围,亦即拆迁范围。可是,一些大型项目则很有可能会因情况变动将一次性建设完成的项目改为分期投建,或直接将建设规模缩小,而卫生防护距离(拆迁范围)也会相应缩减。与此同时,因赔偿范围变小而引发的纠纷就会随之而来。

  我们认为,如果投建的项目规模大,建设周期长,那么,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设书制作阶段,应考虑将项目分段建设,即进行分期环评、分期投建,不要整个项目一份环评,之后再分期建设。 另外,如果是项目规模发生变动,导致建设工期调整或项目规模缩减的,企业方则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及时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适时、适度公开相应信息,力求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中实现与利害关系人的互动和沟通,进而避免利害关系群体产生不必要的质疑和误会。

  记者:项目建设过程中暗藏的“邻避运动”导火索又该如何应对?

  霍志剑:邻避运动,又称邻避效应、邻避群侯症,是指地方民众以自利的诉求,强烈反对任何有污染威胁的设施坐落于临近地区。

  当前,污染隐患考验的不仅是政府的防控意识与能力,更是对投资者智慧与能力的考验。投建项目如果在客观上会产生环境污染,那么从程序上说,就必须事先征求利害关系人、即受项目影响群体的公众意见。如果前期工作一味采取隐蔽方式进行,一旦项目开工或开建信息公开后,便可能引发公众的群体性抵制。

  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做好以下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第一,投建矿业项目、尤其是大型矿业项目时,投资人应高度重视事前宣传和环评阶段的公众参与工作,切实完成各项调查及评估工作,协助甚至是督促政府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从根本上消除产生矛盾和误会的可能。

  第二,在项目投建之初进行“科普与宣传”,以避免产生“环境恐慌”和“污染猜想”。

  第三,如果已发生环境事件,要善于利用舆情工具在事件之初进行预判,准确分析局势,及时、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

  在这方面,四川什邡钼铜多金属资源深加工项目事件就是很好的例子。

  记者:在采矿权取得过程中,又暗藏着哪些环境法律风险?应当如何化解?

  霍志剑:在2015年以前,环评文件的在先取得,是采矿许可证审批过程中的重要前置条件,如果不提交或违规提交,则存在采矿权许可证注销或被撤销的法律风险。2014年12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中,虽然规定项目核准将精简前置审批,只保留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用海预审)两项前置审批,但对重特大项目,依然将环评审批作为前置条件。至于对其他审批事项则实行并联办理,丝毫没有放松对矿山项目的环评要求。

  对此,企业应做好以下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文件。矿业企业在申办采矿许可证时应遵守法律规定及行政审批的法定程序,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文件是企业申请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重要前提,申请时应依法提交。 如果采矿许可证是在缺少环评报告文件情况下取得或是在审批通过后再补交环评文件的,则存在因行政诉讼或行政监察导致注销或被撤销之法律风险。

  因此,作为投资企业,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均应在遵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申请行政审批文件,即便是招商引资企业享有各种便利条件,也应时刻提醒自己要规范履责,同时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因为,只有审批的“正确”,才能确保后续的“安全”。

  在这方面,我曾经参与的“石某等人诉请撤销浙江省宁海县国土资源局向宁海某建材有限公司颁发采矿许可证行政行为”一案,就是典型的例子。

  记者:自今年1月1日起,新的《环境保护法》实施后,矿山企业该如何加强对环境法律风险的控制和预防?

  霍志剑:新的《环境保护法》实施后,随着我国现阶段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保护及相应法律执行会更加受到重视,而作为较易引发环境问题的矿业企业对此应高度警觉,在宏观上把握好企业法律事务的同时,应对环境法律风险加以重点防控。另外,矿山企业有必要对环境法律及政策情况保持持续关注,针对立法及政策的变化做出前瞻性判断。唯有如此,才能掌握主动,化解风险,降低环境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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